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,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。
第二条 控告、申诉、举报可以采用书面、口头、电话、传真或信访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。
第三条 控告、申诉、举报信函可以用本民族文字、盲文或者外文书写。
第四条 控告、举报应如实提供控告、被举报人的姓名、单位或住址和犯罪事实,控告、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,说明单位、住址或者联系方法,对不愿公开姓名、单位或者住址的,可尊重本人意愿。
第五条 控告、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实事求是,凡利用控告、举报捏造事实、伪造证据,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自觉遵守信访秩序,按照工作人员的安排,依次候谈,依法有序信访。
第七条 信访人应遵守有关规定,不得大声喧哗、无理吵闹;不得纠缠、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接待人员,妨碍接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;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、私财物;不得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;不得携带危险品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。凡违反以上规定,经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无效,情节严重者,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