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县检察院再次被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2012-2013年度“省级文明单位”荣誉称号,这是县检察院继2010-2011年度、2011-2012年度被评为“省级文明单位”后,连续第三次获此殊荣。
2012年以来,县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,把再创省级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思想道德建设、提高业务能力、树立检察形象、开创工作业绩的重要载体,通过不断提升创建理念,开展丰富多样的创建活动,有效地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,取得了检察业务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共同进步的双赢效果,县检察院在全市检察业务综合考评中连续三年排名第一,先后被省委政法委授予“山西省执法为民先进集体”荣誉称号,被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“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状”,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“集体一等功”,为我县社会稳定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。